服務條款
幸會 Gladmet・2026 年 10 月 2 日版
同意之前有三天可以想
這份條款可以先看、先存下來,三天之內再決定要不要同意。想現在就同意也可以。 網址是 gladmet.tw/terms.html,隨時打得開;條款要改版時,我們會照第 8 節事先告知。
先講重點
功能會持續調整,也可能還有我們沒發現的問題。 使用者填進來的內容是使用者自己的;請只填有權公開的資訊,也請不要拿別人的名片資料去做對方沒同意的事。
1. 服務內容與提供者
本服務提供數位名片、社團名錄與交流紀錄、活動報名與出席管理等功能, 在 LINE 內以 LIFF 應用程式的形式運作。功能與介面可能持續調整。
本服務由 晨智達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82790214)提供與營運。 使用本服務的人,下面稱「使用者」;這份條款就是使用者與這家公司(下面稱「我們」)之間的約定。公司代表人是江定鴻,營業所在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, 聯絡信箱是 hello@gladmet.tw。
2. 帳號
使用者以 LINE 帳號登入本服務,不需要另外設定密碼。LINE 帳號的安全由使用者自行維護。 使用者可以隨時在「帳號與隱私」刪除帳號;名下還有其他成員的社團,要先在社團設定裡換屆移交, 畫面會列出是哪幾個。
要滿 18 歲才能使用本服務;我們發現未滿 18 歲的人在使用時,可以停止那個帳號。連續三年沒有登入的帳號,我們可以照隱私權政策第 6 節寫的方式刪除。
3. 使用者填進來的內容
- 名片與各項紀錄的內容由使用者自行提供,使用者保有這些內容的權利。
- 請只填寫有權公開的資訊。若填入他人的個人資料(例如社團管理者代建名冊上的姓名與公司), 填入的使用者應確認有正當理由與必要的告知或同意。
- 不得填寫違法、侵害他人權利或明顯不實的內容。
- 為了把這些內容顯示給使用者和使用者指定的對象看,使用者授權我們在提供本服務的必要範圍內,重製、傳輸與顯示使用者填入的內容。 這個授權只用在這件事上。使用者刪掉那筆內容或刪除帳號時,這個授權就結束;例外是下列三種還留著的資料, 授權在原範圍內延續到那份資料被刪除或去識別化為止: 加密備份、其他成員與社團既有紀錄中已留存的部分,以及使用者報名過的活動與填過的問卷交給該場主辦的資料。 各自保留多久、怎麼處理,寫在隱私權政策第 6 節。
4. 拿到別人的資料時
- 社團名錄與活動報名名單中的資料,只能用於當初蒐集的目的:社團內的認識與聯繫、該場活動的聯繫與接待。
- 不得把名單轉售、交換,或提供給不相干的第三方;不得用於群發推銷或騷擾。
- 社團管理者、活動主辦對自己匯出的名單負個資保管責任。匯出行為系統會留存紀錄。
- 因為使用者違反這一節,使我們遭第三人請求或因此受到損失時,由這位使用者負責處理,並賠償我們因此支出的費用與所受的損害。 這位使用者沒有出面處理時,我們可以自己處理,處理所花的費用向這位使用者請求。
5. 禁止行為
不得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存取、嘗試繞過權限、干擾服務運作,或冒用他人身分。
我們發現此類行為時,可以先限制或終止那個帳號的使用;情況急的時候,我們會先處理、再通知那個帳號的使用者。 處理後會儘速告知原因;認為判斷有誤的話,寫信到 hello@gladmet.tw 給我們,我們會重看一次。
因為違反這一節而被限制或終止使用的帳號,已經付的費用不退還。這一句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。
如果使用者上傳的頭像照片有問題(不是使用者本人、侵犯別人的權利,或內容明顯不妥),我們會把那一張移除, 頭像退回 LINE 那一張,其他資料都不動。移除的是照片本身,不是把它藏起來:已經流出去的圖片網址會當場失效。 我們一樣會告知原因;認為判斷有誤的話,寫信給我們,我們會重看一次。
除了上面那張照片,停權不會刪掉使用者的資料。使用者要求刪除帳號時,一樣照隱私權政策第 6 節處理: 帳號、名片、社團身分會移除;別人的紀錄、報名過的活動與填過的問卷等資料另有處理方式,細節寫在那一節。
6. 服務的可用性與免責
本服務依「現況」提供。我們不保證不中斷、無錯誤,或資料絕不遺失, 請不要把本服務當作唯一的資料保存處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我們不對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的間接損害負責。
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我們就本服務對每一位使用者負的賠償責任,合計以這位使用者就本服務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上限。
這一節不會用來免掉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,依民法第 222 條,這種責任也不能事先免除。
7. 收費
收費只涉及 Pro 人脈與 Max 社團方案的功能與用量額度,現行的方案、價格與額度以定價頁為準。成員參加、報名、報到與交換名片不收費。已經產生的資料不會被追溯收費,名片、名錄與紀錄也不會因為停止付費被收回。價格或額度要改,依第 8 節提前告知。
付費方案照下面這樣處理:
- 買來自己用的,有七天可以反悔。服務開通後七天內可以解除契約,不必說明理由、也不必付任何費用 (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)。我們收到解除通知的次日起十五天內把錢退還(同法第 19 條之 2 第 2 項),不扣任何手續費。
- 怎麼提:寫信到 hello@gladmet.tw 就算數,以寄出的時間為準。
- 買來做生意用的,這一段不適用。消費者保護法保護的是自己用的人。 這種情形依雙方另外的約定處理。
- 分不清楚自己算哪一種,寫信問我們,我們照對使用者有利的那一邊算。
這七天是法律給的,寫進契約裡也拿不走: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寫明,違反這一條的約定無效。
8. 條款變更與服務終止
條款、價格或額度有實質變更時,我們會至少提前三十天在服務內告知, 並在生效之後,請使用者在下次打開幸會時重新確認一次;在報到現場與「帳號與隱私」這兩個地方不會擋下使用者。 只是修錯字、補充說明,或不會減少使用者的權利、也不會增加負擔的調整,我們會在服務內公告,不必重新確認。 如果我們必須在使用者的付費期間內調整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,除了提前三十天告知, 使用者可以選擇把尚未使用的期間按比例退還,我們在收到使用者的選擇的次日起十五天內退款、不扣任何手續費。 這是這種情形下的唯一補償方式,我們不另就該調整負其他賠償責任; 這一句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,也不免除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。 法律或主管機關要求我們立刻改的,或為了處理資訊安全事故或已經發現的安全漏洞必須立刻改的,會在改完之後儘速告知原因; 這種調整如果動到使用者付費期間內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,使用者一樣可以選擇前面說的按比例退還,那仍是這種情形下的唯一補償方式,同樣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,也不免除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。
不同意新版本的使用者,可以停止使用並刪除帳號。除了我們調整使用者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那種情形以外, 已經付費的期間不另行退還;服務開通後七天內的解除權另依第 7 節。
如果我們要停止提供這項服務,會至少提前九十天告知,讓使用者把名片、名錄與紀錄匯出帶走; 當時還沒用到的付費期間會按日比例退還,未滿一日以一日計,我們在服務終止日起三十天內以原付款方式退還。
9. 準據法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因本條款或本服務發生爭議時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不過這一句不會擋掉使用者其他的選擇:法律另外給使用者的管轄法院,例如到使用者住所地的法院起訴, 或依消費者保護法、民事訴訟法另有的規定,照樣可以用。
相關文件:隱私權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