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條款

幸會 Gladmet・2026 年 10 月 2 日版

同意之前有三天可以想

這份條款可以先看、先存下來,三天之內再決定要不要同意。想現在就同意也可以。 網址是 gladmet.tw/terms.html,隨時打得開;條款要改版時,我們會照第 8 節事先告知。

先講重點

功能會持續調整,也可能還有我們沒發現的問題。 使用者填進來的內容是使用者自己的;請只填有權公開的資訊,也請不要拿別人的名片資料去做對方沒同意的事。

1. 服務內容與提供者

本服務提供數位名片、社團名錄與交流紀錄、活動報名與出席管理等功能, 在 LINE 內以 LIFF 應用程式的形式運作。功能與介面可能持續調整。

本服務由 晨智達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82790214)提供與營運。 使用本服務的人,下面稱「使用者」;這份條款就是使用者與這家公司(下面稱「我們」)之間的約定。公司代表人是江定鴻,營業所在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號12樓, 聯絡信箱是 hello@gladmet.tw。

2. 帳號

使用者以 LINE 帳號登入本服務,不需要另外設定密碼。LINE 帳號的安全由使用者自行維護。 使用者可以隨時在「帳號與隱私」刪除帳號;名下還有其他成員的社團,要先在社團設定裡換屆移交, 畫面會列出是哪幾個。

要滿 18 歲才能使用本服務;我們發現未滿 18 歲的人在使用時,可以停止那個帳號。連續三年沒有登入的帳號,我們可以照隱私權政策第 6 節寫的方式刪除。

3. 使用者填進來的內容

4. 拿到別人的資料時

5. 禁止行為

不得以自動化程式大量存取、嘗試繞過權限、干擾服務運作,或冒用他人身分。

我們發現此類行為時,可以先限制或終止那個帳號的使用;情況急的時候,我們會先處理、再通知那個帳號的使用者。 處理後會儘速告知原因;認為判斷有誤的話,寫信到 hello@gladmet.tw 給我們,我們會重看一次。

因為違反這一節而被限制或終止使用的帳號,已經付的費用不退還。這一句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。

如果使用者上傳的頭像照片有問題(不是使用者本人、侵犯別人的權利,或內容明顯不妥),我們會把那一張移除, 頭像退回 LINE 那一張,其他資料都不動。移除的是照片本身,不是把它藏起來:已經流出去的圖片網址會當場失效。 我們一樣會告知原因;認為判斷有誤的話,寫信給我們,我們會重看一次。

除了上面那張照片,停權不會刪掉使用者的資料。使用者要求刪除帳號時,一樣照隱私權政策第 6 節處理: 帳號、名片、社團身分會移除;別人的紀錄、報名過的活動與填過的問卷等資料另有處理方式,細節寫在那一節。

6. 服務的可用性與免責

本服務依「現況」提供。我們不保證不中斷、無錯誤,或資料絕不遺失, 請不要把本服務當作唯一的資料保存處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我們不對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所生的間接損害負責。

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,我們就本服務對每一位使用者負的賠償責任,合計以這位使用者就本服務實際支付的費用為上限。

這一節不會用來免掉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,依民法第 222 條,這種責任也不能事先免除。

7. 收費

收費只涉及 Pro 人脈與 Max 社團方案的功能與用量額度,現行的方案、價格與額度以定價頁為準。成員參加、報名、報到與交換名片不收費。已經產生的資料不會被追溯收費,名片、名錄與紀錄也不會因為停止付費被收回。價格或額度要改,依第 8 節提前告知。

付費方案照下面這樣處理:

這七天是法律給的,寫進契約裡也拿不走: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寫明,違反這一條的約定無效。

8. 條款變更與服務終止

條款、價格或額度有實質變更時,我們會至少提前三十天在服務內告知, 並在生效之後,請使用者在下次打開幸會時重新確認一次;在報到現場與「帳號與隱私」這兩個地方不會擋下使用者。 只是修錯字、補充說明,或不會減少使用者的權利、也不會增加負擔的調整,我們會在服務內公告,不必重新確認。 如果我們必須在使用者的付費期間內調整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,除了提前三十天告知, 使用者可以選擇把尚未使用的期間按比例退還,我們在收到使用者的選擇的次日起十五天內退款、不扣任何手續費。 這是這種情形下的唯一補償方式,我們不另就該調整負其他賠償責任; 這一句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,也不免除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。 法律或主管機關要求我們立刻改的,或為了處理資訊安全事故或已經發現的安全漏洞必須立刻改的,會在改完之後儘速告知原因; 這種調整如果動到使用者付費期間內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,使用者一樣可以選擇前面說的按比例退還,那仍是這種情形下的唯一補償方式,同樣不影響第 7 節的七天解除權,也不免除我們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。

不同意新版本的使用者,可以停止使用並刪除帳號。除了我們調整使用者已經開通的功能或額度那種情形以外, 已經付費的期間不另行退還;服務開通後七天內的解除權另依第 7 節。

如果我們要停止提供這項服務,會至少提前九十天告知,讓使用者把名片、名錄與紀錄匯出帶走; 當時還沒用到的付費期間會按日比例退還,未滿一日以一日計,我們在服務終止日起三十天內以原付款方式退還。

9. 準據法

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。

因本條款或本服務發生爭議時,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不過這一句不會擋掉使用者其他的選擇:法律另外給使用者的管轄法院,例如到使用者住所地的法院起訴, 或依消費者保護法、民事訴訟法另有的規定,照樣可以用。

相關文件:隱私權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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